臣王凌谨奏,为请行转运安民诸新法,以利军国、以苏民困事:
臣窃惟,陛下圣文神武,运筹帷幄,遣将南征,不期年而元凶授首,岭表重光。此诚陛下威德所加,将士用命之效也。
然臣蒙恩深重,先任扬州都监、广陵军使,后任东南行营留守、转运使、勾当粮秣甲仗辎重转运公事,亲历战地,目击时艰,于转运、安民诸务,略有所得,不敢缄默。
今冒死上陈,伏乞圣鉴。
臣观岭南用兵以来,大军转徙,粮械为急。旧时转运之法,州县递送,民夫征发,文书旁午,损耗既多,迟误尤甚。且沿途奸吏,往往克扣,前线将士时有匮乏之忧。
臣受事以来,日夜焦思,以为非改弦更张无以应非常之需,故斗胆于行营权宜之内,试行数法,幸赖僚属协力,略有微效。
兹将所设诸端,条列于下,伏乞陛下圣裁,倘蒙许可,或可推而行之,以利将来。
一曰“专设分司,直达包运”,以革转运迟滞之弊。
臣请于转运司下,废州县层层倒手旧制,行“直达包运”新法。即于洪州、江陵等起运处,将粮秣分装统一制式、钤盖专印之“标准包”,径雇守信之大型商队、马帮,订立契约,付以定金,命其自起点直运终点大仓。运抵验讫,即付全款,并给“免役牌”以酬其劳。水路则雇大船,依契直放。
如此,则权责专一,商民无德、为利所驱,必竭力速运,可省中途周折、耗损及奸吏侵渔之患。
依臣所算,若能试行此法,自江右至邕州,途程两千里,昔需月余者,今二十日可达,损耗不及旧制三成。
二曰“厘定新账,分仓立标”,以杜钱粮淆混之患。
臣设新式账册表格,详列起运、接收、品类、数量、承运、经手、验核、损耗诸项,日结旬报,清晰可查。
所有物资入库,皆分仓廪,别种类,悬牌标目。支取时,非有前线将领正式批文与臣司勘核两相对照,颗粒不得出。
账册一式三份,司、所、承运方各执,定期核对,并许行营御史及地方有司随时抽查。此法行,则账目如镜,贪蠹无所施其技,军资可保无虞。
三曰“以工代赈,平粜恤农”,以收战地流亡之心。
大军过后,土地荒芜,流民载道。臣愚以为,匪患之根,半在饥寒。
故请于修路、筑仓、浚河等工程,广募流民,日给工值或盐布,使卖力气而得食,不至铤而走险;于残破特甚、物价腾踊之处,许臣司以部分军储粮盐,设“平粜所”,限量售与平民,市价可抑,人心自安;更可将军中备余之豆麦稻种,赊贷或散给愿耕之民,助其复业。
所费不多,而活人甚众,使民知朝廷非仅以兵威临之,实有再生之德。
四曰“严明条令,周设恤所”,以保转输畅通、民力不竭。
臣已颁《转运司条令》,凡克扣盗卖军资者立斩,延误损坏者重罚,举报者厚赏。并拣选精卒,组“途中巡检”,分段巡护粮道,清剿宵小。又于沿途险驿、大镇,设“医疗救护点”,遣医置药,免费诊治患病受伤之民夫、士卒。
如此,法令既肃,保障亦周,人乐趋事,减员甚少。
以上诸端,皆臣于戎马倥偬之际,因地制宜,欲试行便宜之法。
然臣亦知,此中如“雇商直运”、“以工代赈”等法,颇异旧章,恐招“与民争利”、“擅更祖制”之议。
臣每念及此,战栗惶恐。然臣思之,当此戡乱救焚之时,若拘泥常格,必致时机贻误,生灵涂炭。
臣所欲试行者,皆以“速达军前,实惠百姓”为的,锱铢皆用于公,毫厘不敢入私,此心可对天日。
伏惟陛下天纵圣明,洞鉴万里。臣一得之愚,是否可采,万乞宸断。
若蒙谕允,乞敕下枢府及户、兵二部详议,定为章程,或可推及日后征战及灾赈事宜,则臣幸甚,军国幸甚。
臣自知年少位卑,识见浅陋,越职言事,罪愆实深。然感陛下知遇拔擢之恩,念前线将士栉风沐雨之苦,悯岭南百姓倒悬水火之惨,故不避斧钺,披沥上陈。
干渎天威,无任惶悚待命之至。
臣 东南行营留守、行营转运使、东南行营勾当粮秣甲仗辎重转运公事、扬州都知兵马使、广陵军都指挥使 王凌 昧死一奏